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合规运营必看(二)
2019-06-08 10:09:18

     可能很多公益机构、基金会在机构运作和项目执行上都会面临很多法律、财务等问题,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从一些相关机构中、培训中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实操性技巧和信息不定期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公益同行一些帮助。  


以下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基金会论坛  CFF2008”


第三章 基金会的变更



28. 基金会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遵循一下程序:

(1)召开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表决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需要经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各省市民政部门有相关的变更指引,可以在民政官网上查询。


29. 基金会理事长离任、换届时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答:是的。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30. 基金会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专项审计?

答: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31. 什么情况下基金会需要注销登记?

答: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基金会需要依法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比如一家基金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2021年7月1日,若期限届满为延续的。

(2)依法终止的。如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是公益活动的。

(3)被依法撤销登记。当基金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许可或行政机关违法准予登记许可时,行政许可被作出该许可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

(4)被吊销登记许可。基金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的。

(5)其他。


第四章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32. 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答: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33.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是否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取消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现在,基金会可根据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自行设立、终止专项基金。


34.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依据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在对外开展活动时,要冠以基金会的全称,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基金会承担。


35. 专项基金能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吗?

答:专项基金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不能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五章 基金会的捐赠和募捐


36. 基金会能否提供筹款回扣?

答: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37. 基金会是否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答:对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法律没有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时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但为了确保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捐赠事宜产生纠纷,建议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双方必须订立捐赠协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38.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是否可以不为其开具?

答: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39. 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答:将自己的财产自愿无偿地捐赠给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一旦完成,捐赠人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基金会,捐赠财产性质也从捐赠人的财产变为社会公共财产。捐赠人自此便对该财产不再享有任何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但是,捐赠人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使用也应当符合公益性以及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权享有公益项目的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


40.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如何确认其价值?

答: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1. 基金会是否可以按照捐赠人的要求提供品牌服务?

答: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42. 基金会能否自制捐赠收款票据?

答:基金会自制捐赠收款票据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相关税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43. 基金会能否接受来自境外自然人的捐赠?

答:基金会可以接受境外个人捐赠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和物资,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1)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2)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3)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44. 基金会接受来自境外的捐款是否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

答:基金会接受以下来自境外的捐款时需要到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1)来自境外的救灾捐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2)来自境外的医疗器械捐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9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公告》、《对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及其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捐赠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45. 捐赠人可以指定将捐赠款用于某个特定的项目吗?

答:《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就捐赠用途与受赠人达成捐赠协议,也就是说捐赠人可以指定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将捐赠款用于特定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46. 捐赠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答:捐赠人可以指定捐赠款项的受益人,但是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不得指定他的企业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他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但是捐赠人,可以指定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群体的作为受益人。比如说,捐赠人指定儿童作为受益人,指定三区三州老百姓作为受益人。

 

47. 可以基金会捐赠用于行政办公支出吗?

答:基金会受赠的100万元为限定性捐赠,可以开具捐赠票据。


48. 捐赠人可以要求返还捐赠款项吗?

答:我们认为捐赠人不能要求返还。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49. 承诺捐赠,基金会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款?

答: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必须支付该笔捐款。《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0. 企业捐赠股权怎么认定捐赠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