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合规运营必看(一)
2019-06-07 09:47:48

      可能很多公益机构、基金会在机构运作和项目执行上都会面临很多法律、财务等问题,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从一些相关机构中、培训中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实操性技巧和信息不定期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公益同行一些帮助。  


以下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基金会论坛  CFF2008”


第一章 基金会的设立



1. 什么是基金会?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首先,基金会是财团法人。基金会财产的来源是捐赠财产。

其次,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必须属于慈善活动,还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最后,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就是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2. 基金与基金会有什么区别?

答: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 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所以一定要认识清楚,千万别把基金会当成基金来运作。


3. 我国基金会的类型包含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我国基金会可以分为:

(1)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同,基金会可分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基金会和在地方民政部门成立的地域性基金会。

(2)根据基金会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来看,基金会可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3)根据实务中基金会资金使用的方式来看,基金会又分为:运作性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

(4)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环保类基金会、儿童保护类基金会、养老服务类基金会、综合类基金会等。

(5)从设立背景角度来看,也有将基金会分为:企业背景基金会、个人背景基金会、政府背景基金会、高校背景基金会等。


4. 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有哪些?

答: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基金会)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由于实践中,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也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所以常常称之为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能否公开募集资金不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也可以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但是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和公募基金会合作,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公开募捐。


5. 哪些主体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

自然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发起设立基金会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也有包括。


6.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 基金会的章程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8. 基金会的名称使用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基金会名称使用

有以下规定: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应当使用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3)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基金会字号;名称应当反应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名称包括:中国/所在省市+字号+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基金会。”

(4)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9. 发起人能否要求返还基金会的注册资金?

答:发起人不能要求基金会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设立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人财产之间具有独立性。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助出来成立基金会,该财产的所有权便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而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10. 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有什么区别?

答: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组织形式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11. 基金会注册的时候是否要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实践中,新成立的基金会都要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二章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


12. 什么是基金会的负责人?

答: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3. 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14.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能否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答:可以,但是有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限制。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但是,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15.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吗?

答:是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


16. 哪些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那么,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含在以下范围: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包括:

(1)从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

(2)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3)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


17. 基金会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吗?有专职要求吗?

答: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且规定,基金会秘书长必须专职。


18. 基金会理事的如何产生、任期和人数有哪些要求?

答: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每届理事的任期最长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为5-25人。


19. 基金会的理事成员有哪些?

答: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成员。《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0. 基金会理事在实务中受到哪些规制?

答:

(1)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基金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 理事会的召开有哪些要求?

答: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22. 基金会的理事会能决定哪些事情?

答: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3. 哪些事项属于理事会的重大决策?

答: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当然,基金会也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认为属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24. 基金会理事长的职权有哪些?

答: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基金会章程也可以赋予理事长其他职权。


25. 基金会必须设监事会吗?

答:基金会须设监事,不必须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的监事才可设立监事会。


26. 监事的任职要求?

答:

(1)基金会的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可以连任。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得报酬。

(5)基金会的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交易行为。


27. 监事都承担哪些职责?

答: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