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理事算关联方吗
2019-05-31 23:41:59

      可能很多公益机构、基金会在机构运作和项目执行上都会面临很多法律、财务等问题,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从一些相关机构中、培训中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实操性技巧和信息不定期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公益同行一些帮助。  


以下信息来自“非营利组织财税大讲堂”微信公众号


基金会的理事算关联方吗?

理事捐赠善款算关联方交易吗?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是基金会年报审核、公开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进行基金会等级评估、审计中关注的要点,还是常见扣分点。2005年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未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做出相关规定。民政部对基金会关联方界定为:关联方关系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具体包括: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

4.主要捐赠人等(占当年总捐赠收入5%以上的人员);

5.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看到这里,我们的问题就有答案了,理事算不算关联方?按上述规定,理事本身不属于关联方,如果1/5的理事都来自同一单位,这个单位属于基金会的关联方。理事如果捐赠额超过当年捐赠总额5%的就会以“主要捐赠人”的名义成为基金会的关联方。


      2018年9月实施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提出了重要关联方的概念,将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归为重要关联方。强制要求慈善组织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在行为发生后30日内公开披露具体交易内容和价格。

        哪些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呢?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捐赠就属于转移资源而不用支付对价的行为,这类交易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叫做非交换交易,对应的交换交易就是包括购买服务、商品、租赁、股权投资,甚至包括为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代为支付薪酬。

         梳理清楚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界限范围,才能进一步讨论围绕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一系列的风险防范问题,我的观点是,基金会在公益项目运作中既要用好关联方交易,又要清晰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点,这是我们以后有时间再讨论的内容。

 

涉及法规条款: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三、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属于交换交易。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点击相关阅读: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